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餐厨废弃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贝博米乐体育 发布时间:2024-10-04 14:54:32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临桂新区、漓江风景名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铁(桂林)广西园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中央、自治区驻桂林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第一条为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保障食品卫生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桂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六城区和灵川县县城及八里街片区范围内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等活动及其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餐厨废弃物,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在餐饮服务(含单位供餐)、食品生产加工以及食品现场制售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油脂等。
餐厨废弃油脂,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在餐饮服务(含单位供餐)、食品生产加工以及食品现场制售等活动中产生的废弃食用动植物油脂和含食用动植物油脂的废水。
第四条鼓励开展对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的科学研究和工艺改良,促进餐厨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置和资源化利用,对在餐厨废弃物治理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扬。
第五条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地县(区)政府具体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对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过程中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当依法查处。
市城管部门是我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本办法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协助市城管部门做好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的联合执法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公安、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城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建立餐厨废弃物管理信息共享平台。城管、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将日常管理活动中获取的下列相关信息共享:
各有关部门应当充分运用餐厨废弃物管理共享信息加强监管,及时查处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置单位的违法行为。
第七条餐饮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自律制度,督促会员单位加强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存放、移交运输的管理。
第八条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和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取得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第九条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理应当与取得许可的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的单位签订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专项服务协议。对餐厨废弃物进行统一收集、存放的商场及物业公司等单位也应当与取得许可的单位签订餐厨废弃物专项服务协议。
第十条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单位理应当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餐厨垃圾处理技术规范等相关规定,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并将餐厨废弃物与其他城市生活垃圾分开收集、存放、运输。
鼓励产生餐厨废弃油脂的单位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安装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
收集、存放餐厨废弃物的容器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采取防臭、防流失、防渗漏等措施防止环境污染。
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的服务人员应当统一着装,挂牌上门收集餐厨废弃物,并应当清理作业场地,将收集的餐厨废弃物运送到指定场所。服务车辆应当统一标识,实行全程密闭化运输,运送过程中不得撒漏。
第十一条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置实行联单管理。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的单位理应当对接收的餐厨废弃物数量予以确认,如实填写联单有关内容,经双方签字确认后作为台账资料以备检查。台账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理应当每年定期对所在地的县(区)城管部门报告处理餐厨废弃物的种类、来源、数量等情况。
第十二条从事餐厨废弃物处置的单位理应当符合《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条件。
(二)依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
(七)对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处置的生活垃圾进行计量,根据相关要求将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市城管部门。
(八)根据相关要求定时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仔细的检测、评价,向市城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第十四条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单位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半年向市城管部门报告,并报送应急处置方案,经批准后方可停业或者歇业。
市城管部门应当在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单位停业或者歇业前,采取一定的措施保障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置不间断。
第十六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和相关行政强制措施,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地的县(区)城管部门负责实施;实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未取得城市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许可,擅自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和处置活动的,依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责令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处以三万元罚款。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将餐厨废弃物交与未取得许可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单位清运的,责令改正。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四款规定,餐厨废弃物运输车辆未能实行全程密闭化运输,或者在运送过程中撒漏餐厨废弃物的,依照《桂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责令改正,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由市城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未依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造成二次污染的。
(四)未根据相关要求配备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备、设施或者未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的。
(七)未对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处置的生活垃圾进行计量,未根据相关要求将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市城管部门的。
(八)未根据相关要求定时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未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仔细的检测、评价,未向市城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的。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的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依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由市城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依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由市城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反第一款规定,将餐厨废弃物直接排入城镇排水管网或者随意倾倒、抛撒、堆放的,依照《桂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责令改正,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将餐厨废弃物及其加工产品作为食品销售或者作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将餐厨废弃物直接或者提炼作为食用油销售、使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监督检查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对在餐厨废弃物监督和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