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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前沿』宁波济南南京萧山VOCs治理进行时…

发布时间: 2024-11-01 08:03:55 发布作者: 贝博米乐体育

  关于印发宁波杭州湾新区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

  挥发性有机物(以下简称:VOCs)是产生大气雾霾、造成光化学烟雾的主要的因素,同时也是造成空气质量中O3超标的重要原因。宁波杭州湾新区工业公司较多,VOCs排放总量较大,对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不容忽视。为快速推进新区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工作,全方面提升工业VOCs污染防治水平,减少VOCs排放,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根据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浙江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方案》和《宁波市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方案(2016-2018年)》等文件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以生态文明建设为指导,结合新区产业布局,从造成新区大气环境污染的重要污染物入手,以提升企业治污能力、规范企业治污行为、强化环保长效监管为手段,以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的整治提升为抓手,减少全区VOCs排放量,促进新区环境空气质量的改善,为新区建设“一城四区”提供有力的环境支撑。

  开展涂装、纺织印染、化工、化纤、橡胶和塑料制品、印刷包装、化学品储存和运输业等7类重点VOCs排放行业的治理。到2018年底,完成全区12家重点治理企业(见附件2)和50家一般企业(见附件3)的VOCs污染治理,VOCs污染物排放量削减30%以上;62家企业在VOCs污染的源头减量、过程控制、末端治理和环境管理方面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其他大气污染物、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的排放和固态废料的处置符合规定标准和规范要求,为行业内别的企业的整治提升提供示范。

  ——至2018年底,全面完成VOCs治理项目治理工作,VOCs 排放总量较2014 年削减30%以上,企业清洁生产水平和VOCs污染防治水平显著提升,VOCs污染防治长效管理机制有效运行。

  1.严格项目准入。严控石化、化工等行业的项目建设,除符合标准要求的环境功能区域和规划聚集区外,禁止新(扩)建石化、化工等行业中的项目。对未通过环评、能评审查的投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牵头单位:经济发展局)

  新、扩、改建排放VOCs污染物的项目,一定要按照国际上“一流的设计、一流的设备、一流的治污、一流的管理”的原则进行建设,新增VOCs污染物排放量实行区域内现役源倍量削减量替代,严格执行各类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实现排气筒和厂界双达标,并安装挥发性有机物排气筒和厂界的在线监测装置,建立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体系。(牵头单位:环境保护局)

  2.严格治理标准。企业对照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治理规范,学习国内先进企业做法,制定“一厂一策”治理方案并实施。

  重点企业和一般企业的“一厂一策”治理方案由环境保护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备案,重点企业的“一厂一策”治理方案同时报市环境保护局备案。

  市环境保护局将派专家委员会成员参加重点企业“一厂一策”治理方案的评审工作。

  3.淘汰落后产能、产品。企业严格执行国家、浙江省淘汰落后产能指导目录,按期淘汰落后产能、落后工艺和落后装备。(牵头单位:经济发展局)

  4.推广环境友好型原辅料的使用。按照环境友好型企业建设的要求,推进VOCs含量和毒性低的原辅材料的使用。全市列入整治的企业逐步推广使用具有环境标志的原辅材料,达到行业内领先水平(无法替代的,则须选用VOCs含量和毒性低的原辅材料)。(牵头单位:经济发展局)

  5.加强生产的全部过程管理。在选用先进的清洁生产和密闭化工艺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升原辅料使用效率,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完善工艺、储存、装卸、废水废液废渣处理等环节的有机废气收集措施,减少无组织废气排放。化纤企业加强生产管理,减少事故性排放,并制定开停车污染治理方案,规范处置VOCs污染物。(牵头单位:环境保护局)

  6.加强对加油加气站的日常巡查、巡检,督促企业及时维修油气回收工作不正常和泄漏量大的设备、改进操作方式,减少VOCs排放量。(牵头单位:环境保护局)

  7.选用先进治理技术。企业应该依据VOCs的成分、浓度等性质、安全生产的要求和处理后的次生污染物等情况,选用现代化先进的治理技术和净化效率高的处理设备,达到最佳的处理效果。处理设备应根据认定处理效率的要求预留进出口废气采样口,并具备废气采样条件。

  采用简易原位吸附处理工艺治理VOCs污染物的企业,应在“一厂一策”中明确吸附剂的使用量及更换周期,明确废弃吸附物质的无害化处置方式。该类企业不享受财政专项资金补助。

  8.安装自动监测设备。重点企业应当在治理完成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大气法》)等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在污染物排放口和厂界安装现代化先进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保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责任单位:环境保护局)

  9.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2015〕71号)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制定石油化学工业及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185号)的规定,按照省、市统一部署在新区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开展VOCs排污收费,并根据上级要求,逐步开展别的行业VOCs排污收费。通过经济手段,促使企业组织治理工作,提升工艺装备、污染物治理和环境管理上的水准,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牵头单位:财政局、经济发展局、环境保护局)

  10.完善台账管理。健全企业环境管理台帐,包括含VOCs原辅料的消耗台帐(包括使用量、废弃量、去向以及VOCs含量)、储罐等设备的检查台账、废气监测台帐、废弃净化处理设施运行台帐、废气处理耗材(吸附剂、催化剂等)的用量和更换及转移处置台账、整治方案及相关设计资料、企业整治达标承诺书,台账保存期限不可以少于3年。(牵头单位:环境保护局)

  11.规范监测行为。企业应该依据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相关行业整治规范的要求,对其排放的废气进行监测。不具备环境监视测定能力的公司能够委托符合标准要求的第三方监测机构对其污染物排放进行监测。监测内容包括:

  (1)处理设施进、出口VOCs污染物(原辅料所含主要特征污染物及非甲烷总烃)浓度、排放速率等,并核算处理设施VOCs净化效率;

  (2)厂界无组织VOCs污染物(原辅料所含主要特征污染物及非甲烷总烃)浓度等;

  12.整治公示。企业依据自己情况,逐条对照本整治规范的要求,进行自查,认为完成整治工作,并符合本规范要求后开展监测(企业可委托有资质的监测单位做监测)。监测合格后,企业填写整治达标承诺书并在管委会官网上进行公示(公示7个工作日)。环境保护局根据公众有效意见,督促公司进行进一步的整改。整改结束后,企业准备好相关备查资料(包括“一厂一策”治理方案、监测报告和企业整治达标承诺书等)向环境保护局进行备案,环境保护局出具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备案通知书(见附件4)。以上工作完成后,视同完成整治。

  企业整治达标承诺书的内容有:公司基本情况、整治内容和过程、监测达标情况等内容(见附件5)。

  (一)加强组织领导。新区建立宁波杭州湾新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逐步加强全区VOCs污染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由分管副主任担任组长,经济发展局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办公室、经济发展局、财政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环境保护局等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局主要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牵头单位:环境保护局)

  (二)严肃督查考核。将VOCs污染治理作为新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建立整治定期督查通报、年度考核考评的工作制度。从2016年起,新区生态办将此项工作列入生态区建设目标责任考核体系的主要内容,确保整治工作落到实处、抓出成效。(牵头单位:新区生态办)

  (三)加大财政资金引导。2016-2018年,在用好宁波市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专项资金的基础上,结合新区产业体系调整专项资金同步配套或统筹安排相应资金,用于补贴和推进企业组织VOCs污染治理工作,提升公司的治理水平,实现减少VOCs排放,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目标,同时建设完善的监测监控体系。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牵头单位:财政局、环境保护局)

  (四)强化技术保障。依托宁波市成立的由国内一流的专家组建的VOCs污染治理技术专家委员会,开展方案评审和技术交流工作,帮企业解决VOCs污染治理过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确保治理工作取得成效。(牵头单位:环境保护局)

  (五)鼓励第三方参与。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出台的《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2014〕69号)精神,鼓励社会多元化投资,支持第三方单位热情参加VOCs污染治理、监测和第三方监理工作。(牵头单位:经济发展局、环境保护局)

  (六)严格环境监管。加强完善大气特征污染物和企业厂界污染物监测系统的建设,提高对企业监管的针对性和准确性;严格执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制定的各项措施,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排污等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对未完成治理任务并超标、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行为要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产、关闭;积极地推进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倒逼企业主动开展治理。(牵头单位:环境保护局)

  (七)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利用媒体及宣讲会等形式,向VOCs排放公司进行导向性宣传,努力形成有利于污染治理的舆论氛围,使企业充分认识VOCs污染防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组织VOCs污染治理专业机构对排放公司进行政策及技术培养和训练,为公司可以提供VOCs污染治理系统咨询。(牵头单位:办公室、环境保护局)

  南京市局组织召开《涂料中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限值》区域标准制定工作协调推进会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南京市“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2017 年工作规划》和《南京市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要求,近日,市局监督处牵头组织召开江苏省区域标准《涂料中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限值》(征求意见稿)审定会议,来自中海油常州涂料化工研究院、江苏省质检院的专家及市质监局、市环保局、市质检院、市环科院有关人员及PPG、阿克苏诺贝尔、长江涂料等企业代表参加了会议。

  会上标准编制小组就项目申报、标准制定前期调研工作作详细说明。专家们对标准的编写格式、技术方面的要求和文字表述进行了认真仔细的审阅、逐条审定,在充分交流讨论后,会议认定该标准涂料分类较为科学,含量限值取值较为合理,符合规定标准编制技术规范,并从与其他标准的协调、行业应用等角度给出审查意见和修改意见。标准编制小组将根据专家修改意见加强完善后报审,审查后将按标准编制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为全面抓好鞋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整治工作,日前,浦阳镇经发办会同区环保监察大队、临浦环保所,邀请浙江省环境科学院和杭州市环境科学院的专家,对福特宝鞋业、杉友鞋业、通运鞋业等6家已经安装并使用挥发性有机物(VOCs)处理设备的制鞋公司进行整治成效核查。评审组实地踏看了上述6家企业,所有企业均按照环保管理部门要求,配备了废气收集、处理设施,并完成了监测,顺利通过了设备正常运行情况和解决能力的现场测试。在随后召开的评审会上,相关职能部门和专家组一行听取了各业主单位、废气治理单位的情况介绍,对浦阳镇鞋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整治工作给予肯定,并就存在的问题给出相关优化意见。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鼓楼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为加快推进鼓楼区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治理,提升大气环境质量,根据《福州市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工作方案》和《提升鼓楼区环境空气质量行动计划》要求,现制定方案如下:

  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市里政府下达的鼓楼区9家VOCs重点排放企业(详见附件1)的整治工作。

  1.分步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综合整治。结合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全面摸清我区排放VOCs重点企业名单及排放基数。逐步推进全区重点行业VOCs整治,提升重点企业工艺装备与治污水平。

  2.建立健全VOCs污染防治管理体系。到2020年,VOCs污染防控体系基本建立,VOCs监测网络建成并投入运行,日常环境监督管理机制不断健全,VOCs环境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信息化水平明显提升。

  2017年12月31日前,根据市政府部署,里安排完成鼓楼区9家重点企业VOCs整治工作。

  (责任单位:区环保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鼓楼道管所、鼓东街道、华大街道、五凤街道、洪山镇)

  提高行业准入门槛,鼓励支持企业通过技改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严控新增污染物排放量,对挥发性有机物新增排放量实行现役源2倍削减量替代。辖区范围内严控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高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建设项目。

  (1)加强夜间辖区主要入口处“冒黑烟”车辆查处力度,继续开展公交、客运、物流等车辆专项整治工作,2017年完成黄标车淘汰工作。

  试点开展柴油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排放治理工作,城区禁止使用第三阶段排放标准之前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各类工地严控使用锤击桩,禁止使用非标柴油。

  (1)建立油品贮存运输销售长效监督管理机制,加大加油站油品抽查力度,确保加油站供应达标车用汽油、柴油。

  (2)加强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装置的监督检查工作,全市加油站、储油库每两个月至少进行一次检查,确保油气回收系统的正常运行;对未安装油气回收设备、闲置破坏油气回收设备、治理效果未达标的,依法处罚并责令整改。

  在国控站点周边800米范围减少松属和杉属针叶类树种的种植,不种植4-11月开花的植物。

  到2020年,VOCs污染防控体系基本建立,VOCs监测网络建成并投入运行,日常环境监督管理机制不断健全,VOCs环境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信息化水平明显提升。

  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整治工作已列入《提升鼓楼区环境空气质量行动计划2017年度实施方案》,各街镇要加强对VOCs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组织辖区内企业组织VOCs污染治理工作,区环保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鼓楼道管所要加强对对应相关领域企业的业务指导,共同督促企业制定VOCs治理方案并在2017年12月31日前按期完成整治任务,于2018年1月10日前将相关整治进展情况报送区环保局。

  加强对VOCs排放源的监测、监察和监管工作,推动企业提升环保管理上的水准,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稳定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对存在未配套建设环保治理设施等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企业,要严格依法依规进行查处责令限期整改;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污染企业、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或存在严重安全风险隐患的企业依法限期治理,治理达标无望的,提请区政府实施停产整顿或关闭。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塑胶、制鞋等重点行业的重点企业应逐步安装VOCs在线连续监测系统,加强VOCs监督性监测,确保VOCs稳定达标排放。

  采取“以奖代补”、“以奖促治”等方式,加大对企业VOCs治理的资金支持。为鼓励VOCs排放企业积极实施VOCs治理,提高治理水平,切实削减VOCs排放量,市里政府已制定出台了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专项资金补助办法,对列入重点项目清单的实施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的企业予以资金补助。完成整治任务的企业应向区环保部门报送申请验收材料,经审查、验收合格后,可给予适当资金补助(验收办法详见附件2)。

  开展VOCs污染防治技术的研发与应用试点示范,推广一批能够解决VOCs排放控制的先进实用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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