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是第三轮督察开局之年。”第三轮中央环保督察要来了!
发布时间: 2024-10-29 17:21:49 发布作者: 贝博米乐体育
7月27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权威部门话开局”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生态环境部部长黄润秋介绍
黄润秋部长在回答记者提问称,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是习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自推动的一项重大体制创新和重大改革举措。2015年,从河北开始试点,到去年6月份,圆满完成了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两轮督察全覆盖,对20个省(区)开展了督察“回头看”,对两个国务院部门、6家央企开展了督察。
督察中,我们从始至终坚持严的基调和问题导向,敢于啃最难啃的骨头,解决了一大批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实现了中央肯定、百姓点赞、各方支持、处理问题的良好效果。截至2023年6月,第一轮督察“回头看”明确的3294项整改任务,总体完成率超过97%;第二轮督察明确的2164项整改任务已完成超过64%。两轮督察共受理转办群众的信访举报28.7万件,到目前为止,已办结或阶段办结28.6万件。一些重大明显问题整改取得明显成效。
比如,甘肃祁连山从曾经的乱采乱挖、乱占乱建逐步恢复到林草繁茂、河清水畅,从大乱到大治;宁夏贺兰山无序野蛮开采行为得到一定效果遏制,历史“疮疤”逐渐愈合;昆明长腰山,滇池一、二级保护区内违规建筑已全面拆除,大地重披绿装。
一是习格外的重视。督察之所以取得今天的成效,最关键在于习的格外的重视和亲切关怀,先后作出重要指示批示90多次,明确指示我们该查处的查处、该曝光的曝光、该整改的整改、该问责的问责,特别是关键时刻一锤定音、撑腰打气,是我们深入推动督察的底气所在和动力源泉。在这次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习再次明确,要继续发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利剑作用。
二是问题找得准。注重精准、科学、依法督察,聚焦中央关心、社会关注、群众关切的明显问题。这些年,我们着重关注了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长江“十年禁渔”、黄河流域“四水四定”等区域重大战略实施中的明显问题,关注严控“两高一低”项目盲目上马和去产能“回头看”落实情况,关注重大生态破坏、环境污染这样一些问题,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努力为被督察对象精准画像、把准脉。把各地的问题查实查细查透,对做好整改“后半篇文章”紧盯不放。
三是追责问责到位。对督察发现的重大问题、典型案例移交地方依规依纪依法严肃精准有效问责。两轮督察下来,我们共移交责任追究问题667个,被督察对象共追责问责9699人,其中厅级干部1335人,处级干部4195人,切实发挥了督察的警示作用。
四是注重队伍的专业化建设。加强督察人员的实践锻炼和专业训练,既做到政治强、本领高,又做到作风硬、敢担当,充分运用新技术新装备,提升精准高效发现问题的能力。比如,在长江、黄河警示片的拍摄过程中,我们和央视一起,每年现场调查拍摄的时间长达7个多月,行程超过60万公里,充分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航拍+红外等新技术新手段,保障工作的有序高效开展。
今年是第三轮督察开局之年。我们将坚持把贯彻落实习生态文明思想作为重大政治任务,紧盯推动绿色低碳高水平质量的发展、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等重点任务,谋划开展好新一轮督察,利剑高悬,动真碰硬,推动被督察对象切实扛起美丽中国建设重大政治责任,为快速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作出贡献。
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制度,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并严格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中的污染防治措施。
企业应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确保建设项目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及风险防范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现有排污企业应按照生态环境部门规定的时间前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完成排污登记,新建排污企业应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登记。建设项目在投入正式生产前,建筑设计企业应完成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等相关程序。
1.企业应按照生态环境部门的要求完成排污登记工作,提供必要的资料,并保证所提供的各类环境信息真实有效,不得瞒报或谎报。
2.排污企业应依规定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并确保排污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企业排污一定要按照许可证核定的污染物种类、控制指标和规定的方式排放污染物。
3.排污企业在申请排污许可证时,应按照自行监测技术指南以及《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编制自行监测方案。
4.排污企业申领排污许可证后,应确保排污许可证副本中的规定得到良好执行,具体包括以下几点:
(1)排污企业应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或者使用符合国家相关环境监视测定、计量认证规定的监测设备,依规定维护监测设施,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2)排污单位应按照排污许可证中关于台账记录的要求,根据生产特点和污染物排放特点,按照排污口或者无组织排放源进行记录,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超过3年的记录应当扫描转为电子存档。记录最重要的包含以下内容:①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生产设施运作情况,发生不正常的情况的,应当记录原因和采取的措施;
②污染防治设施运作情况及管理信息,发生不正常的情况的,应当记录原因和采取的措施;
③污染物实际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发生超标排放情况的,应当记录超标原因和采取的措施;
(3)排污企业应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关于执行报告内容和频次的要求,编制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4)重点排污企业应及时如实公开有关环境信息,自觉接受公众监督。(5)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法律和法规规定的与排污单位有关的事项发生明显的变化的,排污单位理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核发生态环境部门提出变更排污许可证的申请。
(6)排污企业要延续依法取得的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的,应当在排污许可证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核发的生态环境部门提出申请。
(7)排污许可证发生遗失、损毁的,排污单位理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核发生态环境部门申请补领排污许可证;遗失排污许可证的,在申请补领前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发布遗失声明;损毁排污许可证的,应当同时交回被损毁的排污许可证。
(四)环境保护税缴纳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环境保护税,并明确责任部门和人员。企业应当知晓缴纳环境保护税不免除其防治污染、赔偿污染损害的责任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企业办公楼门口应当悬挂整体平面布置图,标示出生产车间、办公楼、锅炉房、固废仓库、废水及废气治理设施等位置,以及生产废水、生活垃圾污水、回用水、清下水管道和生产废水、生活垃圾污水、清下水以及生产废气排放口位置。
2.产生废水的车间地面应当落实防腐防渗保护的方法。并按照生态环境部门的要求,对车间内废水需分类收集的,应当分类收集并进行类别及流向标识;对产生废水的生产的基本工艺,应当在进水端和出水端分别装有水表流量计;对废水收集管明管明渠,应当落实无杂物覆盖。
3.产生废气的车间应当落实完善的收集处理设施。并按照生态环境部门的要求,对需要密闭车间进行密闭,不可以设置排气扇,生产时不得开启门窗,车间要做到负压效果。对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一定的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应当对相关设备做有效管理,建立设备基础信息档案,提出对监控设备正常运行管理要求、信息传输检查要求等内容,以保证监控设备稳定运行,监测数据有效传输。具体包括:规范建设在线监测站房,确保在线监控设备正常运行和维护;建立和完善监控设备操作、使用和维护规章;对符合标准要求的第三方运营单位日常运维情况做监督;提出在线设备故障时手工监测数据上报的管理要求;对监控数据传输情况做跟踪管理,发现异常数据应及时报告,查找原因,并实施整改。
1.必须安排经过专业培训,并持有上岗证的操作人员专人专职负责在线监测(监控)系统管理;
2.根据国家及地方在线监测(监控)系统相关制度规范,制定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4.严禁擅自闲置或停运在线监测(监控)系统,必须将在线监测(监控)系统作为污染治理设施其中一部分进行管理;
5.做好日常运行维护台帐记录,包括日常数据台帐记录、日常维护台帐记录和设备故障台帐记录。
如发现数据异常或设施故障,要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尽快查明原因,实施修复。
6.在线监测(监控)场所应悬挂环保工作人员岗位工作职责及在线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等标牌。
企业应建立废水管理制度,明确废水管理的部门与责任人。明确废水排放的目标指标,建立废水收集、处理设施管理台账,加强废污水处理设施的现场管理,除被允许的情况外,应实现生产废水、生活垃圾污水、清下水 “三水”分开,规范收集、运营和排放,定期监测废水排放情况,对照相关排放标准做合规性评价,确保废水稳定达标排放。
1.保持废污水处理场所整洁,废污水处理场所内不可以从事与废水净化处理无关的加工作业或作为仓库。除必要的备用件和维修工具、检测工具外,与废水净化处理无关的杂物、软管和消防水带、潜水泵等必须清除,拆除与废水净化处理无关的管道;
2.厌氧池等易产生臭气或异味的池体应对废气进行收集处理,以减少臭气或异味对旁边的环境的影响;
4.有条件的企业或明确要求设置废水检测化验室的企业,应配置排污许可证列明许可排放污染物相对应污染物的检测设备,并对废水进行检测;
5.在废污水处理场所应悬挂环保工作人员岗位工作职责、污染治理设施工艺流程图及环境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标牌;
(3)设施的电源线管、气管线、自来水管必须分类标识清楚,按“横平竖直”要求码齐。
(1)设有化验室的企业,每日定期检测废水水质,检测结果记入运行台帐。没有化验室的企业,根据在线监控数据,或通过简易快速检测设备、试剂等每日对废水来测试,掌握废水排放情况。
出现故障或超标问题,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查明原因,实施修复。配备取水量表、井盖钩、强力电筒等工具;
(2)每班如实填写运行台帐,台帐中水质检测结果、用药量、排水量、污泥产生量及处理量等重要内容一定要如实填写;
(3)废污水处理设施重要部件(电控仪表、水泵、探头、斜板沉淀池、流量计等)一定要经常检查,如有损坏必须及时修复和更换;
(4)定期巡查,重点检查车间收集管网是否损坏、是否存在混流、生产废水泄漏混入雨水管道或生活污水管道、是否存在高浓度的废酸废碱进入收集系统等问题。
(2)高浓度的废酸废碱、脱镀液、蚀刻液以及电镀洗缸水不得排入污水治理设施,必须按有关要求设置危废贮存场所地点进行分类收集,并交有资质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处理;
(3)废水处理设施的护栏、楼梯、栏板、支架定期维护和检查,属有限空间,必须按照相关要求设置标识并配备完善安全预防设施,如有损坏必须及时修复或更换;
(4)废水处理车间应安装符合安全、环保要求的良好的照明和通风设备。企业安保视频监控系统应对废水处理区域进行全覆盖并确保正常运行,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3个月;
(7)废水处理场所必须安装紧急冲洗装置,用于操作工人面部或身体受到有害物质污染时进行紧急救护;
(9)备齐应急处置物资,出现污染事故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立即处置,并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企业应建立废气管理制度,明确废气管理的部门与责任人。明确废气排放的目标指标,建立废气收集、处理设施管理台账,对各类废气排放源分别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定期监测废气排放情况,对照相关排放标准做合规性评价,确保废气稳定达标排放。同时,还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保持废气处理场所整洁,废气处理场所内不得从事与废气处理无关的加工作业或作为仓库,拆除与废气处理无关的管道。
2.必须设置符合要求的规范化排放口,并安装排放口标志牌。3.在废气处理场所应悬挂环保工作人员岗位职责、污染治理设施工艺流程图及环境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标牌。
(1)在废气治理设施的进出口处分别设置采样口,以及建设检测平台,方便检测人员采样;
(2)在一般情况下,禁止开启旁路。如发生故障或进行检修,必须报经生态环境部门同意后,才能开启旁路。对已明确不得设置旁路的设施,不得设置旁路;
(3)必须按照工艺要求定期添加药剂或进行维护,以保证处理设施稳定正常运转。
5.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1)对具备自主监测条件的企业,每日应当检测废气排放情况,检测结果记入运行台帐。对不具备自主监测条件的企业,建议购买简易快速检测设备每日对废气进行检测(自买设备的质控情况应当符合《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819-2017)要求),或根据在线监控数据,掌握废气排放情况。出现故障或超标问题的,应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查明原因,实施修复。
(2)每班如实填写统一印制的运行台帐,台帐中检测结果、用药量、排气量等重要内容必须如实填写;
(3)废气处理设施重要部件(电控仪表、水泵、探头、风机、布袋、电极灯管、吸附材料、加(喷)药装置等)必须常常检验核查,如有损坏必须及时修复和更换;(4)定期巡查,重点检查车间收集管道是不是真的存在漏气、堵塞等问题。
(2)废气处理设施护栏、楼梯、栏板、支架定期维护和检查,如有损坏必须及时修复或更换;
(6)废气处理场所必须配备紧急救护物资,用于操作工人面部或身体受到有害物质污染时进行紧急救护;
(8)备齐应急处置物资,出现污染事故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立即处置,并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9)涉及粉尘、VOCs等易燃易爆气体的收集和处理设施的设计和验收,应当有安全生产专家意见,并向安全生产部门报告。
企业应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制度,明确工业固体废物管理的部门与责任人。明确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的目标指标,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的档案,按年度向所在镇街生态环境分局申报登记。申报登记事项发生重大改变的,应当在发生改变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报。涉及跨省转移工业固体废物的,需办理跨省转移工业固体废物手续后方可转移。
企业应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依法依规对工业固体废物实施管理,优先对其实施综合利用,降低处置压力。
企业应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制度,明确危险废物管理的部门与责任人。明确危险废物处置的目标指标,建立危险废物来源清单和危险废物处置商及处置情况清单。
当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生产工艺、污染治理工艺等发生变化,新、改、扩建设项目投产,发生危险废物污染事故后,企业应及时重新识别危险废物。对于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难以分辨是否属于危险废物的固体废物,可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根据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进行鉴定。
企业应制定危险废物收集、贮存现场防渗、防泄漏、防雨等措施并规范实施,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应符合国家《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等有关标准,处置应选择有资质单位并进行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备案,备案通过后,如实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存档。
(1)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防雨等防范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分类存放,非危险废物不得存放在危险废物贮存场所;
(2)在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应悬挂环保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危险废物贮存管理制度、环境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危险废物警示牌和标识牌等。
(1)每日定期检查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及转移情况,检查结果记入危险废物管理台帐。如有危险废物流失、盗失等情况,及时查明原因,采取相应措施,防止造成污染事故,并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2)危险废物转移时,应登录所在地固体废物环境监管信息平台,如实填写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
(1)危险废物的贮存设施的选址、设计、运行与管理等必须遵循《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规定;
(3)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和设施必须定期维护和检查,如有破损、渗漏等情况时,及时进行修复或更换;
(7)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必须配备紧急救护物资,用于操作工人面部或身体受到有害物质污染时进行紧急救护;
(9)备齐应急处置物资,出现污染事故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立即处置,并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一)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与治理1.隐患排查企业应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人员、方法。并对隐患进行评估,确定隐患等级,登记建档。
1.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建立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聘请专业单位对有毒有害物质的地下储罐、地下管线、污染治理设施等重点设施开展隐患排查。
2.排查范围与方法隐患排查的范围应包括所有与企业生产经营相关的场所、环境、人员、设备设施和活动。可采取综合排查、日常排查、专项排查及抽查等方式开展隐患排查工作。
3.隐患治理根据隐患排查和分级的结果,企业应当制定隐患治理方案,并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分别开展隐患治理。
其中,重大隐患治理方案内容应包括:治理目标、完成时间和达标要求、治理方法和措施、资金和物资、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责任、治理过程中的风险防控和应急措施或应急预案。
重大隐患治理结束后企业应组织技术人员和专家对治理效果进行评估和验收,并编制重大隐患治理验收报告。
4.监测预警企业可采用仪器仪表等技术手段及管理方法,对废水、废气等重大环境因素建立应急监测预警系统及报告机制,并与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相衔接。
(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1.应急准备企业应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制度,建立环境应急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环境应急管理工作。在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执行备案规定。建立与本企业环境风险相适应的专/兼职应急队伍或指定专/兼职应急人员并组织培训和演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评审、发布、培训、演练和修订应符合相关规定。
企业应按应急预案的要求,落实各项风险防控措施,对应急设施、装备和物资进行检查、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可靠。制定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并对应急演练的效果进行评估、总结。
2.应急响应企业在明确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程序,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当地政府及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依照应急预案开展事故处理,采取切断或者控制污染源以及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及有关证据,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3.事故调查与处理企业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应按规定成立调查组,明确其职责与权限,进行调查或配合上级部门的调查。
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应查明事件发生的时间、经过、原因、污染程度和范围、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等。事件调查组应根据有关证据、资料,分析事件的直接、间接原因和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和处理建议。按照有关规定编写突发环境事件调查报告,针对事故原因举一反三,制定纠正与预防措施并落实到位。
(一)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应按照审核程序和时限完成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工作,以实现“节能、降耗、减污、增效”的目的。
(二)资源能源利用效率鼓励企业采用原辅材料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工艺,减少各类污染物的产生,并将资源能源消耗指标纳入企业各级考核要求。
(三)废弃物综合利用企业应坚持“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的原则,积极开展工业废污水处理回用、能量梯级利用、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工作,并将废弃物(资源)综合利用指标纳入企业各级考核要求。
(四)节能减碳管理企业应建立节能与减碳管理制度,明确节能与减碳管理的责任部门与责任人,设定能源节约及碳排放减排的目标指标,定期核算能源节约及碳排放削减的绩效统计并留档。
(一)公开制度与内容企业应建立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明确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责任部门与责任人,对新、改、扩建项目应按要求进行公众意见征求与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中涉及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内容的有关法律法规,定期公开企业环境管理信息。
(二)公开方式企业日常信息公开可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几种方式予以公开:当地政府网站或企业网站;公告或者公开发行的信息专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信息公开服务、监督热线电话;本单位的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开栏、信息亭、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等场所或者设施;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方式。
对于企业年度环境信息公开,应在上一年度工作完成后的半年内,编制环境信息公开报告书。企业应保留环境信息公开相关投诉、沟通、处理等信息与记录。
(三)公共关系为避免因环保问题引发公共关系危机,企业可根据真实的情况建立与周边社区、新闻媒体的沟通管理机制,如定期组织执法单位、社区代表、媒体召开座谈会等,确保对企业环保问题的任何投诉、建议,能得到及时处理与反馈。
(一)落后产能淘汰属于国家规定的落后产能行业的企业,应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并积极做出响应国家政策,逐步淘汰高能耗、高污染、低效益的工艺,勇于创新,积极转型。
(二)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涉废气排放的企业应编制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载明不同级别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明确具体停产的生产线、工艺环节和各类减排措施的关键性指标。在启动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涉废气排放的企业应积极做出响应减排措施,特别是涉VOCs排放企业,应错峰生产或减产限产。其中重点管控企业涉VOCs排放工序应暂停生产,待应急响应解除后方可回到正常状态生产。
(三)企业项目终止或搬迁管理企业项目终止或者搬迁的,应事先对原址土壤和地下水受污染的程度进行监测和评估,编制环境风险评估报告,报所在镇街生态环境分局备案;对原址土壤或者地下水造成污染的,应进行环境修复。